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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文清,女,汉族,1951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某小区二期13幢4单元4号。身份证号码:510111511224356.

  原告李代明,女,汉族,1955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某小区四期10幢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文德,男,汉族,1949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某小区3号4栋1单元11号。

  被告李文华,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某小区3期24栋3单元7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秀兰,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锦江区沙河铺横街57号。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李文清、李代明诉被告李文德、李文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耀林独任审理,并于2005年4 月18日、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明及委托代理人李海、被告李文德、李文华及委托代理人雷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清、李代明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00年4月、12月原被告的父母雷洪康、熊素芳相继分别去世,遗留有位于成都高新区某小区一期2幢4 单元2号、10号房屋两套和安置费32000元。现现上述房屋两被告分别占有出租,李文德领取了雷洪康所得的安置费16000元,李文华领取了熊素芳所得的安置费16000元。现原告诉请要求分得其中的2号屋和安置费16000元。

  被告李文德辩称,父母分别由两被告供养,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系两被告共有;其只拿了10000元的安置费。原告要分财产必须分担扶养费。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05年3月14日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红光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父母去世时间和原被告的关系;

  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法院依原告申请调查取得的《房屋拆迁安置》一份,证明被拆迁人雷洪康获得位于某小区2幢4 单元2号、10号房屋各一套;

  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2005年3月22日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红光村村委会财务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熊素芳、雷洪康的安置费分别由李文华、李文德领取。

  被告质证称不清楚财务室记帐情况。

  本院认为该说明来源合法、形式合法,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4、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李国英、李保群当庭称原被告父母是跟随两被告生活,但原告此前偶尔给过父母小量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