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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与贪污腐败有关的罪名,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客观构成要件和后果等方面。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公款挪用或者非法使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用途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挪用公款,而职务侵占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占有或使用本单位的财物。

  其次,从客观构成要件上看,挪用公款罪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挪用或非法使用行为;二是客体要素,即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三是主观要素,即故意非法使用或挪用公款。而职务侵占罪需要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占有或使用公司单位的财物;二是具有占有意图;三是使用公款;四是主观故意;五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法律后果上也有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罚的幅度上看,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幅度要相对高一些。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两个罪名的存在,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保障公款和公物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金融犯罪律师,北京金融犯罪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