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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管理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包括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山林、荒地、滩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农场、林场、果园、牧场、渔场、企业及出资兼并的企业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及与私人合资兴办的企业中,按照协议规定所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或上级无偿资助以及单位、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资产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项基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项提留款、货币资金或实物等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本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资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不准侵占、截留、挪用、哄抢、平调、私分和乱摊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 (二)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 (五)搞好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预决算工作 (六)搞好收益分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七)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活动 (八)帮助承包经营者搞好经济核算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现金管理、资产物资管理、结算资金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收益分配、开支审批、资产报告、民主理财、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市、县(含海城市、旧堡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乡镇企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由村统一设置会计机构 统一管理村民小组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财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按国家和上级机关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做到帐款、帐据、帐物、帐表、帐帐相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要做到专室、专柜、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潮湿、鼠咬、虫蛀等损坏现象发生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人员的任免和调换须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批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发生变动时,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从事财会工作年限等条件 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参加本村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咨询;检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制定全年收支预算,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提请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年终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向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上报决算 财务收支应按月或按季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资产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计划 (二)集体财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上市交易、转让 (二)所属企业兼并、拍卖或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三)与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联营企业的投资变动的 (五)企业歇业、破产的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推举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公布并报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基金列专户管理。使用折旧基金时,必须报请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列支 第十六条变卖固定资产所得的资金,应纳入公积金帐户核算,不得挪用 固定资产由承包者经营管理的,发包时要合理确定承包金和折旧费。承包者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管理,并及时交纳承包金和折旧费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出入库手续和审批制度。以产品物资抵顶上缴款或偿还债务的,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白条子顶帐或私设“小金库”,做到现金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限额应按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单位和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机耕费、畜禽防疫费、植保费等统一组织生产服务性收费,应专款专用。定期统一结算到户,并公布于众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时必须报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以资代劳”款,应按专项设立明细科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暂付和应付暂收款项。及时偿还借入资金。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减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各种借款,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将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滥发奖金、补助和实物,不得动用公款旅游,招待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纳入会计帐户核算,并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和利率。并责令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实行由分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一人审批。会计机构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齐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本级所属经营单位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对其主要经营者离任前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要报请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控告侵犯集体资产行为,对保护集体资产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和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须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有价证券无专人管理的 (三)会计档案资料无专室、专柜、专人保管的 (四)会计凭证未经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审核入帐的 (五)原始支出凭证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