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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兵 记者 泳海)2003年至2005年5月,扬州畜禽良种场原场长王某和原财务负责人刘某(女),相互勾结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081万元。昨天,王某和刘某分别被广陵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2005年5月,王某、刘某或收款不入账、或虚报冒领,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5.27万多元。2005年3月,市政府拓宽扬霍公路,征用畜禽良种场部分土地并拆迁部分房屋,有关部门同意其中5亩多土地以25万元/亩拆迁补偿,另给该场10套拆迁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在总拆迁面积中扣减。王某和刘某以退休职工周某名义申请1套拆迁安置房,但并未告诉周某。后有关部门要畜禽良种场被拆迁安置职工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王某和刘某让刘某丈夫冒充周某丈夫,3人一起到有关部门签订住房安置协议。2005年3月11日,又去有关部门签收78110元现金支票。后刘某以个人名义将钱存入银行,以王某小灵通尾数设立密码,此事只有他俩知情。

  据了解,王某今年56岁,刘某50多岁,去年6月,他们因涉嫌贪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为主犯。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刘某犯贪污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