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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城市拆迁改造的范围不断扩大,这是一个既涉及城市建设发展,又事关社会个体利益的问题。随着拆迁实践的不断深入,拆迁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使得以法律方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问题浮出水面。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便从各个方面确立城市房屋中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法”。首次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置于“保障城市建设”之前,实质上反映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理念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建设部又分别于2003年、2005年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必须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且该评估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并同时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为纠正拆迁中出现的偏差,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03年发出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4年发出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针对一些政府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当、工作方法不妥,造成纠纷频发,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发生的现象,从思想、程序、制度等各方面对政府以及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前和此后,全国各省市根据以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通过其他相关文件的形成了拆迁规范体系。如江西省即制定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政府规章,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此次修宪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使得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 [①]这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意义非凡,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制化,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有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拆迁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要求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利益各方的纠纷、冲突也随之而生。综合各地的房屋拆迁纠纷,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私有财产自然包括公民的房产,因而,判断拆迁是否合理,就集中到了“公共利益”的判定及使用上。但现有的中央和地方的拆迁立法却没有严格和明确的界定其含义,相关权威专家的法律解释中也都回避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