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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安置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拆许字( )第

  号,甲方因 东山路改造 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房屋和附属物。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附属物建筑面积 ㎡。

三、补偿金额

异地安置补偿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 ㎡,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 元。乙方附属物建筑面积为 ㎡,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款 元,共计 元。

四、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元。

  2、提前搬迁奖励费 元。

  3、共计 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 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就在2008年1月24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 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